《准特种设备和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本站发布机构:本站发布日期:2017-01-20

编者按:2014年10月30日质检总局发布《特种设备目录》,厂内搬运车、牵引车和3吨以下的起重设备,经国务院批准,已不在目录中。为了不造成企业设备安全管理的空白,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准特种设备和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此规定,可供机械行业制造企业参考借鉴。


以下为原文:



《准特种设备和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一、定义

(一)准特种设备

1.准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内部行驶的搬运车(电瓶车)、牵引车等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准厂内车);

2.准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包含额定起重量小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小于3t的桥梁式及立柱式的起重机。

(二)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是指从事准特种设备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管理职责

1.各使用单位是准特种设备和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责任主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准特种设备和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全面负责。

2.运营保障事业部负责牵头组织对准特种设备安全状态进行周期性监察考核。

3.安全环保部负责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准发放。

4.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保卫部监管准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上岗持证情况。

三、管理规定

1.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设备的安全使用。

2.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设施。

3.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含: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并报给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4.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1)准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对在用设备每天进行常规日点检并记录。

(2)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用设备每天进行常规日点检并记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持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状态。

使用单位对在用准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准特种设备设施开展周期性和专项安全检查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准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管理:

(1)现持有由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仍为有效,但是每四年需要经过公司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后,方可操作准特种设备;

(2)没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需要办理《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首先需要持有国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高于C3类别《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厂内车),然后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厂内车和起重机械)接受公司组织的专业安全培训,并经本单位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颁发《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办理程序:各单位先把需办理人员的自然情况报给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适时组织安全培训,进行理论知识的学习。各单位再组织这部分人员的实际操作培训和考核,考核期满一个月,由各单位上报考核合格人员材料,安全环保部核准后发证,有效期为四年,到期需经安全环保部核准后生效。

(4)《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各单位主管安全部门留存,各单位应给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制作胸牌,在胸牌上加盖本单位和安全环保部公章有效,方可上岗作业。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准特种设备和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等同于特种设备管理,要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准特种设备和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有台帐有检测记录或核准记录。对取得《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及时制作胸牌,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佩戴胸牌上岗作业。对操作准特种设备不佩戴对应的胸牌视为无证操作。

3.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保卫部实施对准特种设备和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人员,将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